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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聘期岗位津贴及绩效奖励的实施方案

各 党 总 支、党 支 部:
各 院、系、部、处、室:

  根据国家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在认真总结我校第一聘期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强化岗位、优劳优酬的岗位津贴分配制度,真正建立起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学校各项事业不断开创新局面。因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第二聘期岗位津贴及绩效奖励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1. 实行按岗定酬,建立、健全重实绩,重贡献,向教学一线倾斜,向高层次人才倾斜的激励机制;

  2. 强化岗位,淡化身份,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3. 试行岗位津贴总额包干和宏观调控、微观放权的管理办法,各院系、部、馆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教师、教辅按职称结构,职级比例,实行岗位津贴年度包干; 4. 加强考核、严格管理。建立校、院、系(部、处)考核及量化考核体系,以工作实绩作为年终考核的主要指标。

二、发放范围
  实行竞争上岗,并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的教师、教辅、管理干部及在非后勤社会化实体中工作的工勤人员。

三、绩效奖励
  绩效奖励是对于在第二聘期中做出突出贡献,包括在专业建设、教学、科研、管理等岗位上做出可量化或可客观衡量的突出业绩成果的群体或个人,给予的一次性奖励津贴。

  1. 获国家级精品课程,发业绩奖励 10000 元;获天津市精品课程,发业绩奖励 5000 元;

  2. 获国家级教学名师,发业绩奖励 10000 元;获天津市教学名师奖,发业绩奖励 5000 元;

  3. 获市级讲课大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发业绩奖励 2000 元、 1500 元、 1000 元;获校级讲课比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发业绩奖励 500 元、 300 元、 200 元;

  4. 被指导的学生在全国及天津市举办的各类学科知识竞赛和技能大赛中获国家级团体一、二、三等奖分别奖承办教学单位 15000 元、 10000 、 8000 元;获天津市团体一、二、三等奖分别奖承办教学单位 5000 元、 3000 元、 2000 元;

  5. 获国家级、省部级单项奖及其它教学类获奖和管理类获奖的业绩津贴由各教学单位申报,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审定;分别予以奖励;

  6. 科研获奖按《天津职业大学教师科研奖励暂行办法》(津职大 [2002]50 号)执行;

  7. 项目、成果必须冠以“天津职业大学”。其中,我校排名第一的,给予全额奖励;同一项业绩获得不同等级奖励,只取最高一种,不重复享受奖励;

   8. 申报业绩奖励应附相关证明,单位的初步审定,分别报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审定经学校批准发放。